一、進一步統一危險貨物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適運要求。
長期以來,我國危險貨物國際運輸和國內運輸在船舶技術條件、貨物適運條件等方面是差異化要求,國際運輸適用相關國際公約和規則,國內運輸則適用國內法規和技術規范。但由于國際和國內運輸的貨物適運條件不一致,導致危險貨物國內運輸轉國際運輸時需按照國際公約規定重新包裝、積載、隔離,給貨主與船東造成很大不便,也增加安全監管與執法難度。同時,《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對危險化學品的適運要求統一適用于國際和國內運輸,未有所區分。在實踐中,長期以來國內運輸包裝危險貨物已在參照國際公約管理。
近年來,發生在長江水域的危險貨物事故和險情,顯現出國內特別是內河危險貨物運輸風險居高不下,應當收嚴國內危險貨物運輸要求。因此,在本規定中進一步統一了危險貨物國內運輸和國際運輸貨物適運要求,主要體現在船舶和人員的一般要求、危險貨物技術條件和安全適運要求、主要體現在船舶和人員的一般要求、危險貨物技術條件和安全適運要求、申報和作業管理、安全監管手段等方面。
二、統一船載危險貨物與港口危險貨物的范圍。
由于歷史原因以及船舶和港口危險貨物管理所依據的國際公約有所不同,船載危險貨物與港口作業危險貨物的范圍不一致,導致實踐中在船舶監管和港口作業環節對危險貨物的認定不一致,給企業生產經營和行業監管造成不利影響。為此,經反復溝通論證,本規定將船舶載運危險貨物范圍與《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27號)中港口危險貨物的范圍進行了銜接,基本保持一致,仍保留的差別主要包括:
?。ㄒ唬儆诖d危險貨物范圍的B組固體散裝貨物中,僅在散裝時具有化學危險的固體散裝貨物,不屬于港口作業危險貨物范圍;
?。ǘ儆诖d危險貨物范圍的安全風險較小的散裝液體化學品,即《國際散裝危險化學品船舶構造與設備規則》第17章“最低要求一覽表”“d”欄中標注為“P”的散裝液體化學品,不屬于港口作業危險貨物范圍;
?。ㄈ儆诟劭谧鳂I危險貨物范圍的《危險化學品目錄》中所列物質,不屬于本規定第五十條第一款規定的船載危險貨物范圍的,船舶載運時僅需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
三、建立危險貨物申報人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誠信管理制度。
在認真總結多年來對危險貨物申報人員和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管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結合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建設“誠信中國”的總體要求,建立了“兩員”誠信管理制度,進一步加強對“兩員”日常從業情況的監管,具體誠信管理制度由交通運輸部海事局制定。
四、改革船載危險貨物安全適運申報和過駁作業行政許可制度。
按照“放管服”改革的統一部署,本規定對船載危險貨物所涉及的行政許可事項進行了必要的調整。一是將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進出港口許可中的危險貨物安全適運申報,由許可制調整為報告制;二是按照上位法的規定,將船舶載運危險貨物過駁作業許可的適用范圍,調整為船舶在港口水域外從事內河危險貨物過駁作業或者海上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過駁作業。同時,本規定進一步明確了負有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托運人和承運人的安全責任,對海事管理機構事中、事后監督管理作出了規定。
五、明確了船舶載運散裝液化氣體安全監管要求。
針對載運液化氣船的特殊危險性,本規定對船舶載運散裝液化氣體進行了系統規范,明確了液化氣船作業前會商和試氣實驗安全風險論證兩項制度。
本規定還針對LNG沿海運輸和內河運輸分別作出特別規定,主要有:載運LNG進出沿海港口、、停泊、作業,由船舶通過專題論證確定并落實安全保障措施;載運LNG船舶在內河航行、停泊、作業,由海事管理機構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評估論證明確護航等安全保障措施,經征求港航管理部門意見后向社會公布。對船舶噸位、貨種、航線相同且通航安全條件沒有重大變化的,可不再重新評估論證,以便利相對人。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沿海與內河、以及不同港口在通航條件、敏感資源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按照“一船一議”“一港一議”方式明確安全保障措施,可以避免“一刀切”,也可以靈活兼顧不同船舶、不同地方、不同情況的需求,最大限度保障LNG運輸安全,尤其是滿足LNG內河運輸需求。
六、明確內河危險貨物船舶強制洗艙相關要求。
考慮到不相容的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相互接觸可能引發安全事故,以及洗艙作業本身具有較高的安全風險,借鑒載運散裝液體化學品海船強制預洗的成功做法,本規定要求載運散裝液體危險貨物的內河船舶應當在具備條件的碼頭、專用錨地、洗艙站點進行洗艙,并明確了免予洗艙的情形,通過強制排岸接收要求,有效防止船舶離港后故意向水體排放化學品洗艙水。